关务软件《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中涉及不作价设备的规定
关务软件《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是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共同制定的。对于不作价设备仍在监管期限内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或监管期满后设备不再由原企业使用的,适用本办法。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除旧加工设备需要办理人境检验检疫手续外,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
2.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海关监管期限为5年,监管期满后,设备留在原企业继续使用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可解除监管,企业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和人境检验检疫手续。
3.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或监管期满后设备不再由原企业使用的,企业需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和人境检验垃找手线,并补教相应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关务软件《关于明确增值税转型后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公告》中涉及不作价设备的规定
关务软件为配合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25日联合发布了2008年第43号公告,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海关总署据此发布了2008年第 103号公告,对于在政策调整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执行问题进行了规范。申请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
1.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按照或者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 [1997] 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不作价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但继续免征关税。
2.对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自2009年1月1 日起,海关办理不作价设备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或备案变更,一律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的继续免征关税
关务软件关于《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修订
关务软件加工贸易企业在备案不作价设备手册时,应对照海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修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来意大技术装备护产品目起》 中规定的范围,除目录规定的范围,可以按照不作价设备的形式备案进口相关设备。海关总署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先后几次对上述两个目录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
1. 2008 化发布、208年开始实施的《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目不予免极的进口商品目来》 等目录商品税号的公告》。主要是对《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行了修订。
2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和(20 5)、《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 17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和国税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财关税[ 2012) 14号), 这三个文件先后对《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进行了几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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