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软件企业申请进口不作价设备须具备的条件
1.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2.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
3.经营单位进口不作价设备,须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中列明进口不作价设备的条款( 即列明外商以免费方式提供,不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款),并附“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关务软件海关对不作价设备的管理流程
.1.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备案地主管海关负责审核办理不作价设备免税手续。
经营单位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和“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关务软件主管海关根据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和“加工贸易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及其他有关单证,对照! (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经审核后,由主管海关予以案并核发“登记手册”(加贴防伪标签)。
关务软件经营单位凭“登记手册”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关凭“登记手册”验放。
2.对临时进口(期限在半年以内) 加工贸贸易生产所需不作价设备(限模具、单台设备),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逾期补征税款。
3.上述免税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并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属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为5年,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免税不作价设备在监管期间,加工贸易经营单位要在每年的一月份分别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主管海关书面报告免税不作价设备使用情况,海关要定期核查。
关务软件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因故终止或解除加工贸易合同,经原外经贸审批部门批准后,由主管海关核准,方可将免税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按设备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加工贸易免税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经营单位应及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向海关提交解除监管的书面申请、设备“登记手册”及其他有关单证,海关核准后,解除监管并发给其解除监管证明。
5.进口不作价设备如属《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主管海关按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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